领证半月就分居 离婚后彩礼返还20余万
时间:2024-12-22 10:33:35 出处:焦点阅读(143)
春节前后是领证离婚礼返定亲结婚的高峰期,今年春节前夕,半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分居九游“彩礼新规”正式施行。近日,后彩还余多地适用新规对彩礼官司作出判决或调解。领证离婚礼返
2月1日,半月最高法发布的分居《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规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后彩还余结婚后“闪离”等情形彩礼纠纷如何处理等情形加以明确。领证离婚礼返
例如,半月彩礼认定时,分居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新规明确,后彩还余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领证离婚礼返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半月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分居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九游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闪婚”“闪离”的情况下,彩礼怎么返还?《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此外,有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如何处理?“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规定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案例
领证半月就分居 彩礼、红包、“三金”等均返还
近日,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最高法彩礼新规,调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据介绍,2022年,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恋爱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转账、发红包,以增进双方感情。结婚前,李某向张某给付现金彩礼15万元,并为张某购买“三金”。婚后双方争吵不断,2024年2月,张某以“三观不合、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共计20余万元。
法官了解到,李某、张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便开始分居,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张某当庭返还李某彩礼款及茶钱165000元、红包及“三金”价值38800元,共计返还203800元。
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后 男子转账15万元被认定为彩礼
近期,北京市高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北京一中院适用最高法彩礼新规作出判决的一起案例。
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初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之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双方谈论了结婚的事宜并沟通了彩礼的数额。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以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
法院认为,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认定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法院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车钱、离娘钱属于彩礼 返还彩礼还需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
陕西富平县法院近日也发布了首次适用“彩礼新规”的案例。
案例中,李雷与韩梅系自由恋爱结合,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极大,结婚不到一年时间双方决定离婚。
庭审中,李雷向法庭提交了长达20页的花费记录,要求韩梅全部返还,包括恋爱期间情人节、七夕、生日发的520元、521元等红包共计9800元;恋爱期间吃饭、看电影、买包包、外出旅游各项花费19814元;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结婚时办酒席花费64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258502元。
韩梅称,女方认可的彩礼只有订婚时收的88888元。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虽仅有一年时间,但婚前已经同居,女方还为男方打了胎,韩梅拒绝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关于彩礼范围的认定: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根据本地习俗及一般认知,男方为结婚办酒席花费的64000元也不属于彩礼。
本案争议较大的是结婚时的离娘钱、上车钱能否认定为彩礼,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综合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以上因素,可以认定离娘钱、上车钱属于彩礼。
综上,本案的彩礼包括: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164888元。
本案中,女方在结婚时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审理中双方均同意嫁妆折价10000元。法院认为在返还彩礼时应当考虑女方的嫁妆情况,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
返还彩礼是否需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法官认为,如果完全不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孕育情况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与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案件开庭审理后,女方最终一次性向男方返还彩礼46000元。
整合: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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