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2 00:18:52 出处:焦点阅读(143)
近日,帮工石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原告在义务帮工过程中遭到高压线电击受伤赔偿纠纷,遭电通过法官的击受AG超玩会入口悉心调解,最终达成了由当事人分责担责的伤当事人调解结果。
案件原告黄某因在义务帮被告习某建彩钢棚时被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分责高压线击伤。受伤后,担责原告黄某垫付了近十万元治疗费,帮工高昂的遭电医疗费用让他本不宽裕的生活更加困难。因黄某与习某及高压电所属的击受电力公司三方不能就赔偿达成一致,黄某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伤当事人要求习某、分责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各项费用187625.9元。担责
受理案件后,帮工AG超玩会入口承办法官多次给三方做调解工作,遭电其间采用“以案促调法”,击受用生效同类案例讲法释责,让三方明白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特别是了解到原告已很贫困,且被告习某无支付能力后,办案法官多次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做工作,希望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能伸出援助之手,帮受害人原告黄某一把。最终,通过多次沟通联系,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应承担基础上再多承担一些,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切实维护了受伤群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上述法律条文规定了作为经营方一般均应赔偿,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而承担多少责任要结合其采取安全措施及尽到警示义务的程度来分担;受伤者明知在高压线下工作有危险,不采取防护措施工作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房方在高压线保护区内私自组织人员工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中在法官讲明法律后果后,三方均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调解结案。
本起案件是受害人黄某义务帮助被告人习某修建彩钢棚时发生的。法官提醒: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环境安全不可忽视,提醒每位市民在向别人提供帮助之手时,一定要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切实做到既帮了别人自己也不受侵害,更不影响家人正常生活,才能促进和谐。如环境不安全,则不可强行为之,应建议停止工作,加强防护待符合工作条件时方可工作。
刘波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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